6.1 设计规模


6.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6.1.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天然气用户的总用气量和供应本站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能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供气能力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综合确定。
6.1.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当有补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6.1.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45000m³,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200m³。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30000m³,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20m³。
6.1.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气瓶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1000m³,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³。
6.1.6 供应居民用户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供气规模不宜大于1000户。站内气瓶组的总储气容积应按1.5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最确定。
6.1.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总几何容积不宜大于18m³。

条文说明
 
6.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供应对象是周边的城镇用户,确定其设计规模时应进行用户用气量的调查并落实气源供气能力。
6.1.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设计首先应落实气源的供气能力,对气瓶车的运输道路应作实地考察、调研,并在对用户用气情况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设计规模。
6.1.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应有必要的储气量,以保证在特殊的气候和交通条件(如:洪水、暴雨、冰雪、道路及气源距离等)造成气瓶车运输中断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连续稳定的向用户供气。一般地区的储配站至少应备有相当于其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储气量。对有补充、替代气源(如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及气候与交通条件特殊的情况,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储气能力。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储气量包括站内储气井、储气瓶组和停靠在固定车位的气瓶车及站内天然气储罐等的储气量总和。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通常是由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气瓶车供气,气瓶车经卸气、调压等工艺将天然气通过城镇天然气输配管道供给各类用户。气瓶车在站内是一种转换型的供气设施,一车气用完后转由另一车供气。未供气的气瓶车则起储存作用。因此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气瓶车压缩天然气的储量、压缩天然气储气井或储气瓶组的储量及站内天然气储罐的储量。气瓶车在站内应采取转换式的供气、储气方式(运输、供气、储存按管理顺序转换),避免气瓶车在站内储气时间(停靠时间)过长。气瓶车是一种活动式的储气设施,储气量过大,停靠固定车位的气瓶车数量过多会给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带来不便,增加事故发生概率。根据我国已投产和在建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实际情况调研,确定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储气能力不大于30000m³是比较适宜的。
    当储配站天然气总储量大于30000m³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设置天然气储罐、储气井等其他储气设施。
6.1.4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储气总容积按在固定车位各气瓶车的几何容积(m³)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控制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储气总容积和总几何容积,即是控制气瓶车在充装完毕后的实车停靠数量,是安全管理的需要。
6.1.5、6.1.6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一般设置在用气用户附近,为保证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应限制其储气量和供应规模。气瓶组最大总储气容积为气瓶组的总几何容积(m³)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6.1.7 压缩天然气固定式储气瓶组在地上设置,为保证运行安全和便于管理,总容积不宜过大。通过对压缩天然气固定式储气瓶组与储气井在安全、投资等方面的比较和收到的实际运行情况反馈,采用储气井更为适宜。因此,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较大规模储气时,不推荐采用储气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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